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5-047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9 月 2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 2266 号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魏建军董事长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5 人,非执行董事牛军先生、何平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志雄先生、卢闯先生、梁上上先生及马力辉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罗金莉女士、宗义湘女士,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徐辉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4、 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0 关于调整本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6.01 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2 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6.03 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4 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6.05 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6 议案名称: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6.07 议案名称:限售期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8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6.09 议案名称: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10 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7、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及相关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因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因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而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 6.00 中的每一个逐项表决的子议案 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 已分别获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的议案 6、议案 7、议案 8、议案 9、议案 10、议案 11、议案 12、议案13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的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案 4、议案 5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艳丽、李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22 日